深圳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前身是“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93年4月,隶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改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证管办)。2000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成立,与深圳证管办合署办公。2004年3月1日,深圳证管办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深圳证监局。
本局职责:
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担负着深圳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的重要使命,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验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与地方政府协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人员情况:
深圳证监局干部平均年龄37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75%。人员专业主要为财经、会计、法律和计算机,其中33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34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5人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注册会计师资格;6人具有海外留学经历。
处室职责:
根据监管职能要求,深圳证监局内设16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纪检办公室、信息调研处、公司监管一处、公司监管二处、公司监管三处、会计监管处、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机构监管二处、期货监管处、私募基金监管处、综合业务监管处、投资者保护工作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的综合行政事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受理及监督、保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安保、内部制度建设及管理、党务、人事、劳资、外事、培训等工作。
(二)纪检办公室:负责涉及全局干部职工的信访、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开展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信息调研处:负责全局新闻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辖区舆论引导责任制;统筹协调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工作;负责牵头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负责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验收、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公司监管一处:负责辖区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辖区上市公司协会的业务活动。
(五)公司监管二处:负责辖区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公司监管三处: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北交所拟上市企业辅导监管工作。
(七)会计监管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与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涉及辖区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协作;负责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ABS发行人、REITs监管相关工作。
(八)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异地证券公司在深分支机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证券公司类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深圳前海区域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与服务支持;指导、监督辖区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九)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异地公募基金公司在深分支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银行类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指导、监督辖区基金同业公会的业务活动。
(十)期货监管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异地期货经营机构在深分支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牵头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辖区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十一)私募基金监管处:负责辖区私募基金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投诉处理和风险处置;牵头全局风险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对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监督辖区私募基金协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综合业务监管处:牵头辖区科技监管相关工作;负责全局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辖区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监管、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工作。
(十三)投资者保护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涉及辖区市场主体投诉的核查处理工作;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活动。
(十四)稽查一处:负责本局自立和中国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等工作;承担证监会交办的案件调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五)稽查二处:负责本局自立和中国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等工作;承担证监会交办的案件调查工作;组织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十六)法律事务处:负责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工作、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工作;负责我局自办案件的审理、处罚、执行等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在辖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负责与法院的协调工作。
历史沿革:
1993年3月5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发[1993]1号文决定成立深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证券管理办公室,为市属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于1993年4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1997年7月10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深圳市期货管理办公室正式合并,合并后的证券管理办公室设立期货处,履行深圳期货市场监管职能。1998年9月,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对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划转至深圳证管办。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29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9]11号),中国证监会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下辖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199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正式挂牌。2000年9月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成立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与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4年3月1日,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11号)和《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更名的通知》(证监发[2004]17号),深圳证管办正式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